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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13:58问:
见死不救算不算犯罪呢?
[证据/李律师]回复:
没有法律上的特定的救人的义务,见死不救就不负法律责任,而仅仅是道德问题。有法律上的特定的救人的义务而不施救的,法律上叫“不作为”。 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的特定的救人的义务一般有3种情况:1,是法律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义务,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就是不作为。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消防人员有救火的义务。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中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小孩去河边玩,该成年人就有保护孩子生命和健康的义务。
有法律上的特定的救人的义务而不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记者 00:07:44问:
李律师好,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咨询一个问题,这位周小姐该怎么处理?(我们会将你的回复,作为专家咨询登在报纸上,方便否?)
其父母原本在广州有一套房子,前年其和继父的儿子一起承继了房子,房子总价是30万元,其可分得15万元,但继父的儿子一直不给钱其,一年前法院下了 判书,但对方却把钱转移了,并称没钱。其想咨询该怎么办?
[证据/李律师]回复:
如对方自觉不执行法院判决,周小姐应该在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否则,法律将不保护该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执行的债务,我们称之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也不干预对方自愿履行。
对方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院要求主动申报财产。
对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对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存款。
对方为逃避履行判决而隐匿财产,法院可对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12:50:06/20070919问:
“我”和老婆3年前结婚并生育一子,在婚后一年我得了肿瘤,开刀住院期间老婆照顾的很好,在后期的化疗治疗过程中,她开始逐渐对我失去耐心,并最后发展到提出与我离婚的要求,得病到治疗结束总共花去2年时间,去年7月底基本技术治疗,医生建议以后每年使用一到2次药物维持治疗,但是由于维持治疗的费用比较高,一年来我停止了用药,今年8月份体检结果表明手术及化疗情况较好,就在这个时候老婆提出夫妻感情破裂与我离婚的要求,由于我对她还是有感情的,我不想离婚,但是她坚持要求离婚并起诉到法院,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法院一定会判决我们离婚吗?还有一旦法院判决离婚,那孩子还财产分割上如何处理?
[证据/李律师]回复: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以有感情为理由抗辩,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否则,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不过如果对方坚决要离,6个月可以另行起诉,到那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法院判决离婚,孩子一般判归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携带抚养,本案来看,由于男方患病,判归女方携带抚养的可能比较大,但如果孩子年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平分。本案中男方患病,在分割财产方面可以适当照顾。
法律咨询——肺结核与劳动法规方面的相关问题
问:公司有一工人,从事的是喷涂工作岗位,有毒但有劳动保护措施!此人为在职员工,在喷涂岗位一年多,进入公司前有进行职业体检显示为健康,但在上个月体检中发现有肺结核病!
公司立即让其停止工作,让其回家养病.对他作为病假处理,病假每月工资为原本工资的40%.
根据本人了解到的情况,公司准备在三个月之后把他以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可以在他治疗好病之后继续回公司工作.
请问这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是不是公司应该完全对他的病负责?
只能治疗好他的病才能辞退此人,即使合同到期也是如此?
公司辩解此员工所得的肺结核病不能断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请问法律上来说,这个举证是不是应该有公司来举证?
观点1:属于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被列入法定职业病的有 10类117种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铅、汞、锰、镉等慢性、急性中毒等)、尘肺(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放射性疾病等)、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等)等等……。
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确认为职业病的,公司应该赔偿包括医疗费,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等!《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照付,而且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最好去申请工伤认定。
那些权利才会确认下来。
观点2:按医学知识来说:肺结核病应该和他这个工作没有很直接的关联,应该不属于他这个工种的职业病。
如果是结核病防治医院的医护人员被传染上肺结核,就能算工伤。
观点3[证据/李律师]回复:同意楼上的观点。
这首先应该是个医学问题,。他的职位和矽肺、皮肤伤害、中毒这类的疾病或伤害比界比较有关联性。肺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支杆菌所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按照我的理解,肺结核病和他这个岗位没有很直接的关联。
所以,我倾向于不是职业病这个观点。
至于公司让他休假或者准备解雇他,如果他认为公司的处理方式违反劳动法,他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公司,而不是从“职业病”的角度去考虑。
观点1:只要证明他在入职前没有种病,入职后才得这种病的。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支持的,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他的工作环境不可能得这种病,但这种证据是很难举证的,一般这种类型的案件,患病劳动者的胜诉几率很大
观点3[证据/李律师]回复:还是不同意楼上观点。。公司很难证明工作环境不可能得这种病。。。那他本人也很难证明自己的生活环境不可能不得这种病。。。肺结核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有呼吸的地方就有可能感染。。而且这个病与他个人的生活卫生习惯很大关系。。。这里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相反。。。患者有义务证明是公司的工作环境导致他患病而非生活环境。。。否则就是举证不能
如果可以让你拥有美国国籍,你要还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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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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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凭什么值得我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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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家长VS妓/女和嫖/客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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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次家长会,我很生气 http://leezb.blogcn.com/diary,11667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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